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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延寿县加信宏达米业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泽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11民初7672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延寿县加信宏达米业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泽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延寿县加信宏达米业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泽祥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1民初7672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寿县加信宏达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

法定代表人:张纯欣。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泽祥超市,经营场所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者:刘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延寿县加信宏达米业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泽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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