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63号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建中路496号。
法定代表人:屠永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琪,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禄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辛集镇月耳营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强、杨平,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禄康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