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坛区西城永海水果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丹荆路**。
经营者:徐永海,男,1981年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坛区西城永海水果店(以下简称永海水果店)因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4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以法院专递方式(专递单号:1081490249794)向永海水果店寄送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21年4月8日9点15分至本院第三法庭开庭,该法院专递于2021年4月2日签收,但永海水果店却未按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永海水果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坛区西城永海水果店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坛区西城永海水果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