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40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军,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三清五金经营部,住,住所地太原市解放北路**佳晟物资广场A04-4/div>主要责任人:蒋三清,住太原市解放北路**佳晟物资广场A04-4。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三清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以与被告自行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