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36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官渡区晨阳百货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太和街道佴家湾4号2栋1层铺面。
经营者:王茶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锐,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官渡区晨阳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