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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泗水县泉林镇宝洁超市、德州金森消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81民初1982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泗水县泉林镇宝洁超市、德州金森消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泗水县泉林镇宝洁超市;德州金森消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1982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泗水县泉林镇宝洁超市,经营场所济宁市泗水县泉林镇泉林村。

经营者:相佳诺。

被告:德州金森消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恩城镇民营经济园区293号。

法定代表人:李敬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锦,山东公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水县泉林镇宝洁超市、德州金森消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德州金森消毒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营场所在德州市平原县,《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我方作为本案被告,应由我方所在地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被告泗水县泉林镇宝洁超市的经营场所位于济宁市泗水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经鲁高法办〔2018〕24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指定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等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指定,曲阜市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济宁市曲阜市、兖州区、泗水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德州金森消毒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德州金森消毒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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