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1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雯,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双,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东桥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东桥加盟店,经营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人民路188号(长发路交叉口)。
经营者兰海波。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东桥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东桥加盟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2019年6月18日,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