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91民初422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城区鑫畅酒水批零超市。
经营场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一路渤海九路西北角。
经营者:赵雪梅,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菊强,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城区鑫畅酒水批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城区鑫畅酒水批零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滨城区鑫畅酒水批零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