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民终6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静,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满族,立山区蜜糖秘制鲜饮店业主。
住址鞍山市立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金慧,女,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铁东区蜜糖一茶饮品店业主。
住址鞍山市铁东区。
上诉人胡静因与被上诉人孟金慧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3民初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静于2019年6月6日以与对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静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7元,减半收取为768.50元,由上诉人胡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