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知民初15号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琼,女,1691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诉被告刘小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2021年4月7日,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