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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曹新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654号
案件名称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曹新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曹新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654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新玉,男,汉族,1965年7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康宁,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新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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