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5330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大陈镇金兰商店,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团结村271号。
经营者:陈金兰,女,194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大陈镇金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