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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徐许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21445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徐许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徐许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1445号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大圳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胡启明,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明武,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许华,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许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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