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2刑初687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小梅,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胡晓俊,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9]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小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建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小梅及其辩护人胡晓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初以来,被告人林小梅通过微信(asd324655)、陌陌(513965959)等社交平台,以每条65元至280元不等的价格,向戚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利群香烟、中华香烟等,并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收款等方式收取货款,销售金额累计达人民币69100元。
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林小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指控认为,被告人林小梅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林小梅于2019年5月23日退赃3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小梅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微信转账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东阳市烟草专卖局移送的案卷材料,身份信息,抓获经过;
证人张某、戴某、戚某的证言;
被告人林小梅的供述与辩解;
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报告;
搜查笔录;
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搜查林小梅住处光盘,交易记录光盘、实物、银行汇款回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小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林小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小梅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且被告人积极退赃,希望对其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小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31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