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23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垦利区垦利街道鑫源副食超市。
住。
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力花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23。
经营者:刘雪君,女,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垦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垦利区垦利街道鑫源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