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辖终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聚能模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海尾居委会南堤二路46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李善武,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强明,男,汉族,1976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佛山市聚能模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强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聚能模具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主要理由是:本案涉嫌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即佛山市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争议焦点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是否有权管辖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强明申请向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调取的现场检查笔录显示,上诉人涉嫌在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海尾居委会南堤二路的经营场所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即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广东省佛山市。
同时,上诉人住所地也在广东省佛山市。
佛山市属于除深圳市之外的广东省行政区域。
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有权管辖本案。
上诉人关于本案由佛山市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欠缺法律依据。
综上,佛山市聚能模具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