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6082号原告:邱清煜,女,汉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婉菁、梁兴,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左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东门村大塘面。
法定代表人:彭迪。
被告:赣州左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东山大道天麓广场******。
法定代表人:彭迪。
原告邱清煜诉被告赣州左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赣州左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邱清煜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清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清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邱清煜负担。
原告邱清煜已预交诉讼费1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