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089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耀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新北市林口区文化二路1段266号21楼之4,统一编号25034479。
法定代表人:张超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丽,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东莞精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科技工业园东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J。
法定代表人:林群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耀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众公司)与被告东莞精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旺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
2018年9月30日,被告精旺公司对原告耀众公司提出反诉。
2019年6月11日,原告耀众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精旺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耀众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精旺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均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耀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东莞精旺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23674元,减半收取计11837元,由原告耀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耀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23674元,退回原告耀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837元。
案件反诉受理费5309元,减半收取计2655元,由反诉原告东莞精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原告东莞精旺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10616.07元,退回反诉原告东莞精旺电子有限公司7961.07元。
案件保全费5000元,原告耀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耀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