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8696号原告:广州粤昌环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村鹤前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金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逸武,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粤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小享社区四坊街东11号B区。
法定代表人:周香林。
原告广州粤昌环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粤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广州粤昌环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粤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粤昌环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1元,减半收取计2955.5元,由原告广州粤昌环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