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4775号 原告:段晓曼,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园,浙江田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合亨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木城村村头141号。
法定代表人:郑巨敬。
原告段晓曼诉被告义乌市合亨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晓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晓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