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民初4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大涛,男,汉族,系安陆市晶明眼镜经营者。
经营地点:湖北省安陆市碧涢路191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