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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学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028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学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徐学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0286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学敏,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学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徐学敏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宋雷萍人民陪审员  石顺芳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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