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0286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学敏,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学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徐学敏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宋雷萍人民陪审员 石顺芳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