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45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茹,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秉睿,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阜城镇永健通信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阜城大街**。
经营者:王永健。
被告:王永健,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艳,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县阜城镇永健通信器材经营部、王永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阜宁县阜城镇永健通信器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阜宁县阜城镇永健通信器材经营部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阜宁县阜城镇永健通信器材经营部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