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02民初849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芝罘同合里日用杂品商店。
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同合里20号付2号。
经营者,赵巾红,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芝罘同合里日用杂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