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3260号 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对原告河北旭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鼎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苏01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苏01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第23行的“本院不予以支持”补正为“本院予以支持”;
第7页第2行的“故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补正为“故对此本院不予以支持”;
第7页第18行的“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补正为“停止生产、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