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保1241号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天誉大厦1701-17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Q。
法定代表人:LITRACY。
委托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为国,男,汉族,1992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广州促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A2683(仅限办公用途)(J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Y。
法定代表人:罗成妹。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为国、广州促永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唐为国、广州促永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号为2997499041320190006247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承诺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唐为国、广州促永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含支付宝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
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