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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唐为国、广州促永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执保1241号
案件名称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唐为国、广州促永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唐为国;广州促永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保1241号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天誉大厦1701-17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Q。

法定代表人:LITRACY。

委托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为国,男,汉族,1992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广州促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A2683(仅限办公用途)(J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Y。

法定代表人:罗成妹。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为国、广州促永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唐为国、广州促永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号为2997499041320190006247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承诺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唐为国、广州促永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含支付宝存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

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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