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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宗汉玲利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82民初600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宗汉玲利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慈溪市宗汉玲利五金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6008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宗汉玲利五金商店。

经营者:施玲利。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宗汉玲利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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