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民初8485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同庆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南路97号1座104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晓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同庆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已与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同庆茶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