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173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鲁山县磙子营乡建欣家电城,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磙子营乡磙子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3MA40UU4K9L。
经营者:毛二欣,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山县磙子营乡建欣家电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前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第2项变更为:判令鲁山县磙子营乡建欣家电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并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