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终5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区大良七只海豚好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梁锡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1。
上诉人顺德区大良七只海豚好百货店因与被上诉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7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提交了诉讼费减免缓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不同意减免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顺德区大良七只海豚好百货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