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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与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知民初67号
案件名称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与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67号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GlobalInnovationAggregators,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帕萨迪纳1055E.科罗拉多大道500号房(1055E.ColoradoBoulevard,Ste.500,Pasadena,CA91106)。

法定代表人:凯瑟琳惠恩(KatherineHuen)。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兵。

被告: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槙公雄(KIMIOMAKI)。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羽嶋仁(HAJIMAHITOSHI)。

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球公司)与被告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公司)、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索尼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全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索尼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为“视频的呈现方法、发送、接收方法及装置和通信系统”(专利号:ZLXXXXXXXXXXXX.3,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1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专利方法,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专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手机产品;

2、判令索尼公司上海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专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手机产品;

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0元;

4、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0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全球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8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月30日,该专利至今有效。

原告从索尼公司上海分公司处购买了型号为H9493的索尼手机XZ3,该产品由索尼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由索尼公司上海分公司销售和许诺销售。

经分析,该产品是能生成3D图像的安卓手机,这种视屏呈现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原告认为,索尼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方法,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专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手机产品;

索尼公司上海分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方法,销售和许诺销售专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手机产品,构成专利侵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索尼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原告有权选择向任一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依据原告的选择,基于被告索尼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的事实,有权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

被告索尼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被告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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