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终582号之一 上诉人(一审原告):杭州鲁沃夫货物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方旅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振江,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贝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合肥鲁沃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长春都市豪庭****div> 法定代表人:王素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晶晶,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鲁沃夫货物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贝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鲁沃夫货物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杭州鲁沃夫货物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鲁沃夫货物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杭州鲁沃夫货物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