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952号原告:东莞市金弘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河背岭二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罗松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41C法定代表人:罗松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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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罗松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凤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炫赢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振业城风情商业街**楼**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秦众望。
×××013法定代表人:秦众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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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秦众望。
原告东莞市金弘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炫赢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金弘美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金弘美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东莞市金弘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