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889号原告:韦振立,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展辉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三路宝田工业区**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D。
经营者:代自亮,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中江县,原告韦振立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展辉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08××××.4)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韦振立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振立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振立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韦振立负担。
原告韦振立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