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33号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L。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中贸百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盛丰祥兴路**首层之一一社会信用代码:×××38B。
法定代表人:徐长财。
被告:中贸百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兴隆西街**兴隆小区综合楼**916社会信用代码:×××595。
法定代表人:徐洁。
被告:中山市霍顿锁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广丰(城建)工业村**第**社会信用代码:×××38A。
法定代表人:胡利恒。
被告:中山欧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广丰(城建)工业村**第**厂房社会信用代码:×××29X。
法定代表人:胡利恒。
被告:深圳市豪力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展滔科技大厦**1010社会信用代码:×××24Q。
法定代表人:李宏。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中贸百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贸百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中山市霍顿锁具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欧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豪力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83024××××.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4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剩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