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963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09M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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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友诚数码电子营业部,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中心路**广联购物广场**友诚数码专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李健生。
×××52K负责人:李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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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李健生。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友诚数码电子营业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