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民初5697号 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48083774J。
法定代表人:张碧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鑫春茶庄,住所,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文胜街号:370802600295446。
经营者:秦真柱,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鑫春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