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黄伟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841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黄伟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伟良;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841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伟良,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豪杰,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