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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959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伟;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959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伟,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南安市。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鸿 审 判 员 黄玮鹏 审 判 员 蒋秀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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