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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安溪县城厢沁香韵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482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安溪县城厢沁香韵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安溪县城厢沁香韵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482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城厢沁香韵茶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光德村埯尾5#。

经营者:章金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鹏乾,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城厢沁香韵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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