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4788号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ZVONKOJORDANOV。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莱可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宝石路**。
法定代表人:汤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萍,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晓安,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莱可优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