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知民初43号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银川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372403758。
法定代表人:李玉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萍,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高新区中海加油站,住所,住所地濮上南路**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0E23U0L。
投资人苏志敏,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高新区中海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