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111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晋安区华秀建材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鹤林村上蒲桥西鹤林家居建材广场**楼**127店铺。
经营者:蔡颜波。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安区华秀建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