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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夏炳异与被申请人徐州步天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温州四叶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1765号
案件名称申请人夏炳异与被申请人徐州步天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温州四叶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炳异;徐州步天商贸有限公司;温州四叶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夏炳异;徐州步天商贸有限公司;温州四叶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765号申请人:夏炳异,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步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木材市场综合楼103。

法定代表人:张彬。

被告:温州四叶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郭庄村。

法定代表人:余杰。

申请人夏炳异与被申请人徐州步天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温州四叶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夏炳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州步天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2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炳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徐州步天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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