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民初60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湖北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富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光荣路特****/div>法定代表人:齐斌,系该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感富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