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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晓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938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晓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陈晓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9382号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富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玲,女,199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祝建伟人民陪审员  李桂琴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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