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知民初55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军,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王建军的起诉,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