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知民初50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天,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女,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市石峰区好来顺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步行街****。
经营者:叶红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亦兵,男,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石峰区好来顺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