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津县凤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4民初172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津县凤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凤辉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17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津县凤辉超市(原宁津县联华超市时集连锁店),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时集镇时集街。

经营者:时凤辉,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津县凤辉超市(原宁津县联华超市时集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