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知民初5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
负责人:焦德才,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卢氏县文峪南窑加油站,,住所地,文峪乡南窑村负责人:李治民,该加油站投资人。
被告:李治民,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卢氏县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江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方方,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对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因与被告卢氏县文峪南窑加油站、李治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12知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2019)豫12知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1100元,被告渑池县英豪镇顺达加油站、任菊英负担12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1100元,被告卢氏县文峪南窑加油站、李治民负担1200元。